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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为什么要分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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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为什么要分开注册?

作者:广东瑞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9 08:19:56

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法人或者主管人员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法定义务:

第一、公司注册后刻印公章公司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机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去正规机构刻制公司专用印章。

第二、公司注册后开设银行账户。在公司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就可以在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办理股东出资的存入或者转账手续。在公司注册正式成立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正式银行账户。

第三、公司注册后申请纳税登记。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义务。公司注册成立后,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登记。法人和财务人员带上公司注册的全部材料及法人的身份证原件,财务带上身份证原件和上岗证及办税员证到税务大厅办理信息录入,核定税种,办理完成后依法足额纳税。在公司注册成功后的喜悦之余一定不要忘记这些应尽的义务,注册公司平台希望这些可以帮助到您。

《食品经营许可证》这张证将过去的两证合为一体,所以企业不再需要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了。注册公司小编解读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准备好材料提交到工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窗口。

2.材料如果没有问题,窗口发给受理通知书。

3.如果需要场地核查,工商局在受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上门核查(一般零售没准,批发肯定上门)。

4.如果核查通过,自工商局窗口受理开始计算20个工作日内发证建议:本业务办理难度主要在提交到工商局的受理材料上,建议一次性把材料准备好,否则要承受往返奔波之苦,以下是准备材料详细列表。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指食品货架、食品容器、售货工具、散装食品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更衣设备、盥洗设备、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等。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注册商标是企业建立自主品牌的第一步,商标作为一个品牌形象,没有商标的企业就像“裸奔”,随时都面临着被告侵权等风险。那么商标为什么要分开注册?

1、提高注册成功率注册商标最重要的就是成功率问题,分开注册能够有效提高商标的通过率。商标局在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会对商标中的文字、图形等元素分开来进行审查,因此组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元素与他人的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这个商标就会被整体认定为近似商标,从而被驳回,不能通过审查,而就像大家都知道的那样,注册商标是有3到4个月盲查期的,加剧了商标组合申请的风险。而分开注册,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因为商标在先权利而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

2、使用灵活方便商标分开注册的好处之一就是可以灵活使用。我们会发现,有些品牌在不同的场合和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不一样的,但这些商标向我们传递的是同一种信息,有时候还会看到它们放在一起使用,这种情况就是把组合商标分开注册的情况了。商标分开注册的每个元素,在使用的时候可以拆分也可以组合,位置也可以随意变动,使用起来非常方便。

3、分开注册节省时间组合申请商标比单独申请的审查速度较慢,因为每个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

4、利于商标保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在提高注册成功率的基础上,还能有效增强商标的防御能力。在组合商标中,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

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时往往围绕此方面展开证据的搜集取证。广州商标注册公司提醒被告的是,如果销售者缺少证明合法取得的有力证据,此方面的举证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由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时往往围绕此方面展开证据的搜集取证。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需要提醒被告的是,如果销售者缺少证明合法取得的有力证据,此方面的举证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由于销售者为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往往会通过与销售商签署的采购合同,进货单据、发票等证据证明合法取得。在法院能够采信上述证据并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销售者属于合法取得涉案产品的情形下,上述证据对于销售者而言尚且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但是如果法院最终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销售者构成合法取得涉案产品,从侵犯商标权赔偿核算的角度而言,对于销售者将很不利。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赔偿,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基于以上规定,在接下来的排除判决中会结合销售者所提供的进货证据中涉及的进货价格、进货、进货量以及由此产生的销售利润确定销售者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即上述证据会成为法院判决销售者对商标权人赔偿的重要数额依据。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从举证及诉讼规则的角度而言,销售者如果缺少足够的证据证明合法取得涉案产品,不建议再考虑实施如此胜算不大的举证,以免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导致更大数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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