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注册与专利的区别
作者:广东瑞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0 08:19:59
广州商标注册与专利的区别是什么?商标重在使用,是区别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而专利重在独占,更能够实现抢占市场的可能。商标和专利同属知识产权范畴,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软实力的体现,也同样能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财富的功能,也同样可以进行运营。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专利则是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权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专利权人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1、客体不同:专利保护技术内容,包括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保护商标本身,比如图形、文字、它们的组合或者立体商标。
2、期限不同:专利保护期有限,发明20年,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到期不能续展。商标保护10年,但是到期可以续展,因此只要每10年续展一次就可以无限期拥有商标独占使用权。
3、申请程序不同:专利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经过初步审查(新型和外观)和实质审查(发明),最终授予专利权。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公告无异议后核准注册。
4、保护内容不同:专利保护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同该专利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商标保护不得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如果受保护的是驰名商标,他人即使是不同类商品也不能标注驰名商标。
在过去,如果你想注册一个商标,只要你有一个好名字,就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但现在,近45个类别的好用名称将被注册,因为每个人的商标保护意识都在提高。所以,很多人抱怨现在注册商标越来越难了!作为一种资源,别人注册一个品牌的时候,你正好想到了,但别人先注册的时候,你就不能再注册了,只能再考虑一次。
而且,注册商标的人越来越多。中国只有8万个汉字。所有他们能想到的好名字和好词几乎都注册了。因此,注册一个吸引人的好名字作为商标比上天堂更难。但困难并不意味着它不能。做好以下几点,可以提高广州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注册商标时,每个人都想选择一个听上去好听、记起来容易的名字,但不是所有的大字都能用来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国名、红十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同时不得注册带有民族歧视、侮辱性的文字。此外,如果我们使用商品类型的通用名称,或者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没有显著差异,就不可能通过商标局的审查,最终会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因此,要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在考虑名称时,既要考虑好听、记、传等因素,又要从商标意义、创意等专业角度考虑,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众所周知,商标注册失败最常见的原因是重复或相似,也就是说,你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包括图标和文字。由于我国《商标法》贯彻“先注册,后拥有”的原则,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前,需要登录商标局相关网站查询商标相似度,多考虑几个相似的名称,替换相似的名称及时注册商标名称,可以大大降低商标注册失败的风险,提高注册成功率,避免不公花钱。
如果你不能判断它是否与现有商标相同或相似,你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和注册,找不到类似的商标,能否100%成功注册商标?不总是这样!如上所述,我国商标法遵循“先适用”的原则。由于商标检索系统信息滞后,如果同时有多个同类商标申请注册,那么,谁先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材料,谁就可以申请该商标。真手又快又慢!有时一天的差异决定了商标注册的成败。
当然,你不注册你最喜欢的商标也没关系。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商标已经成为一种商品。只要企业愿意花钱,就可以立马获得好的商标。企业取得商标所有权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它们在将本企业与其它企业、本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作用上十分类似。
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也有一部分企业为打开市场销路,在感觉到法律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规定得较为严厉后,便转而考虑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产生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其实这也属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包括:
1、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它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
2、将它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愈来愈短,相比之下,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要远多于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况。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如何解决呢?一、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充分估计到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诸多情况,其在第9条中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第5条还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名称权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应适用“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但此种标准对个人的主观判断依赖很大,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行业特点、心理状态等都可能造成大相径庭的判断结果。故不具备法条应有的清晰性和明确性,导致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意或无意的偏差。
二、1992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开始浮出水面,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明显滞后现实的发展。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这部肩负维护市场公平重任的法律仍然未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象予以足够重视。其对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没有丝毫触及,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现象则规定了一个十分模糊的标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五条第3款)。1996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此通知针对“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广州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三、由于上述法律文件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企业权益被恶意侵害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在个体上使企业权益受到侵害,也从整体上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过程,直接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准备加入WTO法律条件上的不足之处。
现在很多中国企业的实力已经越来越强大了,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因此很多企业跨入国际市场,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很多企业会申请外国的广州商标注册,那么该怎么申请国外的商标呢?
中国企业申请外国的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该国的商标代理组织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但这种申请每次只能取得一个国家的商标注册,从申请到取得注册的时间从一年到五年、六年不等。另一种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这种注册比较方便,一次申请可指定多个国家,只用提交一份申请,统一缴纳申请注册费用,一般两年之内都可以完成,但这种申请需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实践中,我们说的商标国际申请一般都是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但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商标注册是有一定条件的。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中国有住所。
3、拥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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