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个人商标注册的详细流程
作者:广东瑞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7 08:40:11
自广州商标注册以来,随着商标注册数量的不断增加,许多企业开始放眼市场,适时成立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出现为许多想注册商标的人节省了很多成本。毕竟,原来的商标注册只能在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如何选择?目前,商标代理公司众多,其中大部分是近年来成立的。有很多有实力、有能力的商标代理机构,但大多是小规模的商标代理公司。
一个简单的民用公寓办公室开始接收订单,员工数量很少。我们所做的就是帮助商标注册人提出相关的规定,现在交资料已经快完成了。如果商标注册过程中出现问题,就没有能力解决。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直接归结于商标注册人本人,因此有必要选择一家正规而有实力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1、分支机构数量现在很多人知道一家公司的实力,并通过了分支机构的数量。毕竟,分支机构的数量代表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数量。也可以从分支机构的办公地点推断。毕竟一楼写字楼的价格不低,尤其是一线城市。作为一项商标注册相关业务,在没有分公司,那么商标注册是如何完成的。
2、员工人数员工人数反映了公司的规模。对于一个拥有大量员工的公司来说,员工的成本也相对较高。而且,正规的、规模较大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至少有100家,很多规模较大的公司也有1000多家,足以显示公司的实力等等。
3、服务质量作为一个服务行业,服务质量更为关键,也是我们立足的基础。此外,服务质量也与服务态度有关。我们可以通过交谈或效率来判断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是否草率。以上是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究竟该如何选择等相关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价格问题。
广州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讲解所谓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由于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所以其得到众多厂商的广泛使用。
首先,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讲解所谓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由于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所以其得到众多厂商的广泛使用。例如,文字和图形,文字和记号,或文字、图形、记号三者的结合等,都能构成形象生动的组合商标。但是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下面几种情况则并不属于组合商标:以文字与字母组成的商标;文字或字母的变形构成的商标;图形与记号组合而成的商标。它们分别属于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组合商标要求文字与图形和谐一致,联系密切,而如果文字与图形毫无联系,如图形是一只虎,文字却是“羊”,则就会令消费者不知所云,达不到组合商标的效果。并且这种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会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所以,组合商标的完成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会常识、自然规律等。那么组合商标被他人使用该如何维权?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讲解一个案例:“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于2008年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取得了“丽美人图案”加隶书体“丽美人”中文字,下方为英文字母“LIMEIREN”三部分组成的注册商标。
然而,就在该公司发展得如日中天时,A公司却将“丽美人图案”加英文字母“LIMEIREN”的标识用在自己的化妆品上进行宣传,导致顾客和代理商都误以为A公司就是“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而向该公司订货;与此同时“丽美人”化妆品公司也接到了很多投诉,反映“该公司”生产的化妆品是不合格产品,要求退掉代理服务、退还产品。经过调查,“丽美人”化妆品公司发现了A公司假冒自己商标的事实,遂认为A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对自己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损失共计50万元。
但是“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感觉自己的损失远不止这些,想要求增加赔偿。“丽美人图案”加隶书体“丽美人”中文字,下方为英文字母“LIMEIREN”,三部分紧密组合,就属于很优秀的组合商标。A公司将该组合商标在产品中使用并对外进行宣传,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认为此公司为彼公司,该行为符合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相同或近似”以及造成误认等条件。
因此,A公司组合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确已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我国司法实践对组合商标采取的保护原则是比较严格的,即只有在侵权人组合或部分组合使用了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时,才会认定该商标侵犯原商标的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组合或部分组合使用,是特指将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的几个组成部分全部放在一起使用或两两组合使用。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发生商标权纠纷以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协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8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除该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凡属这8种情况涵盖范围内的标识,均系绝对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那么,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秉持何种主观裁量进行判断?
在相关诉讼中,又该如何适用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两个裁定均被撤销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此案第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2016年该商标转让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别针对上述两商标,以诉争商标文字同印度的国家名称相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两案诉争商标作出维持注册的结论,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印地语,同英语INDIA,为印度国名,但消费者对印地语知晓程度有限,因此不会将其识别为印度国名。”
上述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对两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争议焦点是,两个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的“事实”,是否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改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等形式,并不以我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限。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诉争商标文字仅指向印度国名,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该文字的使用并未获得印度国家政府的同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名称,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应仅以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为限。亦即,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这一事实。在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文字的使用已经获得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终5508号行政判决中就认定“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其原因在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出于政治上严肃性的考虑,意在避免此类禁用标志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或有损其国家尊严,进而对相关国家的国名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适用,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到我国同行企业的有序日常经营。
由于质量及价格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中国柴油机生产厂商应印度客户委托进行代生产柴油机后出口至印度,并在产品上标注“BHARAT”(印度)作为产源标识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将诉争商标在海关备案,导致相关柴油机生产厂商的出口货物被查扣。除非这些柴油机生产厂商被迫同意与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则将难逃处罚,从而导致巨大的财产及人力损失,严重影响到这些同行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通过查询,原告还发现此案第三人通过或无差别复制,或进行简单字母添加、组合,或通过将字母变形的形式,注册了大量中国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机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决具有参考意义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针对的是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主要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作为广州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违反包括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内的绝对理由的标识,除法律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严格遵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如果仅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显然与商标法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正如(2018)京行终2710号行政判决中所述,“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不应变动不居”。
因此,两案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两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即公众认知不应影响关于诉争商标文字与禁用条款规定情形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对司法实践亦有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德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广州商标注册货物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因此,注册德国商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德国为有效,另一种是直接向德国主管当局提交注册申请(如果在德国没有营业地址或居留地,则需要通过德国处理代理)。德国的商标注册程序与实质审查国相同。
专利商标局主要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有禁止标志,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否有一定的“标识”。德国商标注册保护的对象:文字、字母、数字、数字、声音、立体声等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受保护。如果需要颜色保护,则必须在应用程序中指示颜色。应注意的是,货物和服务必须按分类顺序输入;建议使用尼斯分类字母表中的名称,该字母表必须是德语。如果需要对货物或服务作出解释,德国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并要求作出解释。
一旦提交申请,就不能再添加商品或服务。商标局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向社会公布其商标。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商标所有权归贵公司所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续期登记。每次续期登记的有效期为10年。
3个月内如有异议,商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德国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如果一个商标已经在巴黎公约的一个成员国(图案、商品)进行了确切的注册,则除某些情况外,可以进行注册。申请人德国商标的主体资格: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请德国商标。
在德国没有营业所的申请人,只有在其营业所所在国接受德国商标并给予与自己商标相同的待遇,才能依法在德国申请商标保护。要申请德国商标,您需要准备以下信息: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德国注册商标申请审查流程: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式受理注册→正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授权发布。一般在递交申请后4周左右会收到收据,整个登记时间为6-8个月。德国商标的保护期也为10年,期满前6个月内可以续展,每次续展10年。
商标注册公告后,在先权利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一式两份。如果异议成立,登记将被取消。如果三个月内没有异议,商标将正式注册,只有注销和注销程序才能撤销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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