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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集体商标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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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集体商标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广东瑞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3 08:10:48

依据《商标法》施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矩,商标鉴定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贰言复审案件和商标撤消复审案件。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广州商标注册央求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央求、不予公告的抉择不服,依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矩向商标鉴定委员会央求复审,并由商标鉴定委员依法判定的案件。

商标贰言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央求人对商标局的商标贰言判定不服,依据商标法三十三条之规矩向商标鉴定委员会央求复审,并由商标鉴定委员会审理判定的案件。

商标撤消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央求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矩依职权主动撤消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内不运用商标的撤消央求做出是不是撤消的抉择不服的,依据商标法四十九条之规矩可以向商标鉴定委员会央求复审,并由商标鉴定委员会审理判定的案件。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也逐步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海外商标申请也随之变得火爆起来,至于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小编在这里就不详细说明了,今天主要给大家分享的则是关于海外商标申请的另一方面“商标的三大原则”,希望能够让大家更好的可理解商标。

使用在先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最早用以确定商标权利归属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没有对商标的使用即不拥有任何权利,如果双方对商标都进行过使用,商标权利属于首先使用之人。适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不仅认为这样确定的权利归属对于双方才算公平,而且认为惟有在商业中已经使用的商标才有保护的必要。目前,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采用这种归属原则进行商标认定。

地域性原则

地域性原则是指在一国或地区获得的商标权利只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不得延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保护,则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广州商标注册。

注册在先原则

注册在先原则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并获准的企业。其原则告诉我们,某一品牌不管谁先使用,法律只保护依法首先申请注册该品牌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与使用在先原则不同,注册在先原则不仅不要求先使用才能取得权利,而且单纯使用不产生任何权利,决定权利取得的唯一标准是注册与否,具体到申请,则依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权利归属。

产品超过了合格使用期限就不能再使用,也就是说产品过期。商标的使用期限一般都是十年,十年期限一到如果不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商标,那么你的商标就过期了。代办广州商标注册多年,以多年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提醒您在商标过期之前就要准备好申请商标续展的事情。如果您没有商标续展、商标注册相关办理经验,小编建议您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商标到期了该怎么办?

(一)延展期内商标商标注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商标也是有寿命的。企业要记住自己的商标什么时候到期,如果你的商标已经使用到了最后期限。提醒您,商标拥有十年的商标权生效期限,就像外观专利期限一样。但是与专利权不同的是,商标权有效期可以续费延期,对于商标品牌的持有者来说这绝对是个好消息。

商标法对此有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以上也就是说,如果商标到期后六个月内赶紧办理完成商标续展手续,那么只是多付了商标续展的延迟费用,商标还是保住了。办理一次续展就可以延长十年的商标权有效期,时间不是从续展完成之时计算,而是从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这种情况下的商标到期是不会令商标失效的,所以赶紧联系商标代理人快速办理商标续展吧。商标续展

(二)超过延展期如果在注册商标到期后的六个月内都没能将商标续展手续办理完成,那么有两种方法还可能挽救:

(1)在一年后对因到期失效的商标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如果一年时间后在递交申请注册的同时发现别人也在抢注你的商标,可以在其初审公告阶段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如果不幸地,失效的商标已经被别人抢注成功,还可以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并同时申请商标重新注册。

(3)与商标注册人协商是否可以办理商标许可使用,或者直接把商标购买回来。

如果您的商标也面临着商标过期,这时候就要注入给你的商标注册新鲜血液——申请商标续展。小编提醒您在商标过期时及时提出商标续展申请,以免商标失效。商标、专利和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各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制度的设立,对于倡导和保护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商标使用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商标法对该类撤销程序有着详细的规定,以下就该程序进行简单介绍。

一、撤销内容沿用一标多类制度,撤销申请可以针对一标多类注册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或者一个类别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

二、“连续三年”的计算标准一般来说,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计算以“实际注册日”起算不少于3年。但这不是唯一的计算标准,还规定了恢复使用不撤销制度:即在三年期间届满后但在撤销申请提出前,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已经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的,则该商标的注册不得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然而如果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期间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在知悉有关的撤销注册申请将来可能会提出的情况下,筹备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工作已经开展的,则属例外。

三、撤销程序:

1、调查取证申请人对拟撤销的注册商标在的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收集和保存证据。

2、提交撤销申请及证据调查取证完毕后,申请人可基于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撤销申请。决定继续的,可向注册处提交相关的撤销申请文件以及支持其申请的证据。譬如,关于拟撤销商标的使用状况调查报告等证据。

3、抗辩与举证商标拥有人如拟就其撤销进行抗辩,则须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申请副本后6个月内,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将可被注册处视为不反对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4、补充举证与质证如商标拥有人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后,申请人可以法定声明提交进一步证据,以支持其在撤销申请中列出的理由。进一步的证据并不限于纯粹回应商标拥有人的证据,但该证据必须在收到商标拥有人上述文件后的6个月内提交至注册处。此外,如上述法定声明是在以外地区作出的,则须经公证。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任何文件,以及如注册处不信纳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阶段随附的支持证据,则注册处会促请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的9个月内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如申请人不打算提交进一步证据,须在期限内向注册处提交表明此意的陈述。

5、聆讯除非任何一方申请许可,以提交进一步证据,否则注册处将对撤销申请拟定聆讯,以听取各方的论点。打算出席有关聆讯的任何一方,可于指定的通知日期后的14日内,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讯的通知。逾期不提交的,可被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

6、裁决注册处处长综合前述证据材料,进行裁决,并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决通知。裁决败诉一方还有可能需负担对方的法律费用。

7、上诉任何一方可就处长的决定向原讼法庭以至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终审法院许可,可再进一步提出上诉。

四、特别规定:

1、关于商标使用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使用外,商标制度还特别规定了如下行为,也属于商标的使用:(a)在,将商标应用于只供出口的货品或该等货品的包装上;(b)在以外地方提供,或拟在以外地方提供的服务使用该商标,例如,在之外提供旅馆服务,但是在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属于商标的使用。同时,还规定了所有的使用证据和不使用证据,都必须以“法定声明”的形式提交。如“法定声明”是在以外作出的,还需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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