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注册变更时需要哪些条件
作者:广东瑞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11 08:19:00
根据现行《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广州商标注册变更时需要哪些条件?
一、简要说明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办理途径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变更的书件格式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对于商标注册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行为的,撤销程序可以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其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启动撤销程序。其他几种违法使用商标注册行为,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根据《商标法》第44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对于商标注册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行为的,撤销程序可以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其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启动撤销程序。
其他几种违法使用商标注册行为,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对于注册商标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行为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实践中,无论商标局最终作出的是撤销还是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均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像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一样,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审查,同样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商标法》第34条的规定,一般认为,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救济,那么撤销决定暂不生效,商标在商标评审和诉讼阶段仍然继续有效。撤销决定生效后,则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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